曝光共寇暴政组织订立的《监规》手册全文
按语:本人自2011年3月8日被共寇浙江金华特务非法绑架入狱后,先后在义乌狱中被困一个半月(看守所与拘留所的犯人待遇和操作流程一样)。其间,本人亲身体验和耳闻目睹了共寇酷吏们诸多骇人听闻的罪行。据说每年在这里均有不少被虐待致死的男男女女,另外入狱之人均有伤在先,派出所的刑讯逼供是普遍的现象(两种主要的审讯方式:一是诱供招供,二是刑逼)。入狱之后,还要先“过堂”——经过牢头狱霸修理一月至半年(牢房称之为“过渡组”),修好之后再转至劳役组(牢房称之为“稳定组”)服役。本人大义凛然,大胆反抗,写标语,呼口号,我这个“刺头”不好“管教”, 于是被它们先后推脱出来,短时间就转换四个组。出狱后,还挟带了一本共寇炮制的《监规》手册,本想上网搜索,省得打字,却始终搜不到原文,现只好照本录入备忘。
现将共寇《监规》公之于众,并一一揭示其反人道、反人权、反人类的本质,本人在有些条款后面的括号内作了些批注,请各位读者明鉴,不到之处,还请各位斧正和补充。
一、 入监须知:
今天对你执行羁押,就是依法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应当无条件遵守《监规》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看守所人中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严格执行看守所的有关制度。如有违反,我们将视情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羁押期间,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并享有辩护、上诉、申诉,有检举、控告权和人身不受打骂、体罚、虐待权还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作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有参加县(市)级以下的选举权利。你的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注:事实上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只享受虐待和整治,上述权力均被剥夺)
本所实行考核制度,并把你的监内表现提交给检察院、法院、作为对你量刑的依据之一,并随犯移交执行监狱,纳入百分考核,作为监狱分配工种和奖惩依据。看守所每月进行“文明监室”和“文明个人”评比活动,各个监室都有管教民警负责管理教育。入监后,你要尽快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在十天内背熟《监规》并熟记《在押人员行为规范》,一般情况,可以向管教民警报告: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本所值班员报告。
看守所
二、 监规
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为了保证看守所的安全,使监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监规。在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注:开宗明义地说明——看守所是专制政治机构而非法律机构,也就是迫害机构)
六做到:
1、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武装民警的看管。(注:看守人员除正规编制的监狱管理人员外,主要是编外白员——保安、牢头、监霸、打手、生产管理、记账员)
2、实事求是的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揭发犯罪同伙,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注:重在诱供和招供,不享有沉默权)
3、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注:党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活动也是犯罪。世界观也要改造成专制思想)
4、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部整洁。
5、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注:除背监规以外,就是劳动任务,不完成不睡觉,有时要到午夜之后,毫无报酬,不从则饱受其代表牢头虐待)
6、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轨言行。(注:教唆以弱去强的捆绑内斗法)
六不准:
1、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注:明目张胆剥夺被押人员的自我保护权利和互相教授法律救助的义务,只配沦为待宰羔羊)
2、不准传习作案伎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注:所内一贯纵容牢头狱霸的下流言行)
3、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物,抢吃他人食品。(注:每个监室关押20-28人,均有五名牢头狱霸,正是看守所官方设立的欺压在押人员的帮派团伙)
4、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注:牢头狱霸均不受此条限制)
5、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6、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违犯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加戴戒具;构成犯罪者,将并案依法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8.8.12
注:以上条例每天早晨起床和晚上洗漱时背诵,工休期间,随时洗脑。本思想家被非法绑架至监狱后,认为上述条款属非法条款,经申诉辩论之后,获准拒绝执行如此背诵洗脑制度。
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注:共寇政权刚好相反,岂不荒唐可笑!)
第四条 严格遵守监规和看守所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第五条 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以及预谋、实施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注:不能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得控告所方的虐待和行为罪责,否则所方立马会指使牢头狱霸实施迫害)
第六条 搞好个人卫生和监室卫生,爱护公物,努力学习,讲文明,懂礼貌。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活动。(注:无偿的劳役任务下来没什么作息时间)
第八条 听到起床信号,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注:有病也被驱起,人如牲口,不会得到怜悯,被虐待致死者不少)
第九条 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十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及其他生活用品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第十一条 就餐时必须按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相互串换食品,不准乱倒残汤剩饭,不准浪费粮食。(注:牢头狱霸均抢吃多占,伙吃伙喝,有的还霸吃他人食品)
第十二条 男性在押人员不准赤身,女性在押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三条 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或斜靠在铺位上,不准随意走动。(注:比共党内战片放映的国民党统治时期还不人道)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信号后,立即按指定的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第十五条 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不准乱挂衣物。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准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第十七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 放风时间必须在放风场内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内。
第十九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自伤、自残或装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注:共寇什么责任都要推脱)
第二十条 不准在监室门的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口信或其它物品。(注:监狱条件恶劣,又不人道)
第二十一条 在押人员之间不得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如愿主动资助他人的,需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借用、馈赠。
第二十二条 遇有提讯、会见、劳动等需出入监区时,应在警戒线内,立正向值勤武警或看守民警报告,经许可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注:监内没有武警值守,只有不够格保安押人)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三条 必须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注:始终把党治排在首位,法治次之)
第二十五条 必须遵守学习纪律,按指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六条 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习或反省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讨论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的发言。
学习要写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注:除牢头狱霸以外,一般人不发本子,无偿劳役之后,生活用品、本子和笔都得自行购买)
第二十八条 必须爱护书籍、报纸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已有。(注:除牢头狱霸之外,其他人没书、没报纸可看)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三十条 在押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一条 对看守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职务不明的,可称“警官”、“检查官”、“法官”、“干部”等。
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职工统称“师傅”。
第三十二条 礼貌用语。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您了”等谢词。
第三十三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擅自接近攀谈。(注:这条规定显然意在封杀冤情,牢中实情。)
第三十四条 当管教民警开监室门时,必须立即按规定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听候命令;接受命令后,要立即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得抢嘴抢话,并要保持一定距离,未经允许不得接近。(注:不提倡在押人员反映要求,只准答而不问)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五条 在押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态度端正。必须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保持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不得消极怠工。(注:强行超负荷劳役,不提报酬)
第三十六条 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爱护劳动工具、生产设备和生产的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第三十八条 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他人去完成;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地;不准携带违禁品和生产劳动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出入监区时,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传递口信、条子及物品。
第四十条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放整齐,劳动工具、设备、原料、产品等带回监室后须专人保管,并进行核对,如数量有误,或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直到确保不影响安全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注:所谓犯罪嫌疑人,中共特务声称,可根据需要指定任何公民为犯罪嫌疑人,一个月后,并可随意申请延期羁押,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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