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鸣:关于土地改革方案,致过渡政府同仁
过渡政府同仁:
我看了你们的土地政策,有不同的建议,虽然本人起草的《09救国纲领》——百大纲领中没有表述土地方案;但本人是有主张的,下面谈谈本人对贵府方案的看法,顺便提出解决办法:
1、村民委员会毕竟政策水平很低,没有决策能力,指望它能产生公平合理的结果,将事与愿违,政府会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但清查土地是可以协助的;
2、1949年以前土地财产不一定就合法,否则,就不会发生革命战争,简单地否决共党的客观出现和其造成的一切祸患,是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观的;
3、以上两点,会使过渡政府起草的土地办法衍生大量复杂化的问题,容易激化出新的社会矛盾.
4、过渡政府的方案有小而乱,管而死之嫌,好象是微观化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翻版,缺乏宏观调控视野,不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和土地高效率地集中利用,同时城乡差别也会长期定型化,在公正与效率之间难以找到发展的平衡;
为此,我希望:
1、建立国家土地统筹委员会,从整体和宏观上来对国家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分配与平衡;
2、借鉴井田制的办法,国土一部分实行公有(国有、各级行政区域)管理,包括河湖山川,海域,森林,交通,大型能源与矿藏资源等等,其它的则采取均有形式,并从法律上对所有国民应享有的地权(理论上的产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即任何成年公民法律上都有相同数量的土地权;
3、现有已超过新政府法律规定数量的土地者,特别是厂矿企业主,政府要开展清查工作,其来源是否合理(共党法已废除,新法还未完善),暂时搁置争议,以稳定过渡期的社会发展,待国人形成共识的法律之后,再依法处理;
4、对旧的伪政权的一切土地财产,一并收回,集中处理,不可盲目继承衣钵,以免引发公愤;
5、任何离开本地的土地所有者,其土地交易应由政府登记调控,不可闲置或废置土地的有效利用。
A、不要土地者,视为放弃土地,可以自由拍卖,但从此以后不再享有土地权证;同时要到政府登记备案;
B、而要调换土地者,自愿协调,成交后双方到政府登记备案;
C、自愿前往开发区土地拓荒者,政府原则上应当大力支持与协助;土地权证持有者由政府调剂;以便人口自由迁徙和流通,做到促进社会均衡发展;
6、要用新的灵活的宏观视野,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共统治时期的土地纷争,永无穷尽,一律规避,有的已造成永久性的破坏,已无法恢复;新政府成立后,用地均权重新分配土地;重新划定公正的起跑线;我想大部分人会认同这种公平的土地政策;
总之,我们不要试图在旧制度上修修补补,否则永远走不出混乱纠缠的泥沼;不利于分身解决其它重大国计民生问题。
以上观点不知正确与否,仅供同仁们参考;
人民思想家——王一鸣
20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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