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星期六

中日关于钓鱼岛不同结论其实就等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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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钓鱼岛不同结论其实就等战争


  
前言
  中共悬了钓鱼岛二十几年,与日本为钓鱼岛又磨牙了三十多年。但该岛一直被无理的日本强占着,日本不慌,现在卖给这个卖给那个,就玩死你中国人,你中国 有理能咋的?没用​!其实日本搞来搞去,就看你中国人有种战争解决没?但中共就是死缩着!中共海军自成立之日起就趴窝了60多年,除了对老蒋打内战之外, 从来就没对外动过。咱们国人白养了这​些没种的东西60多年哪!
  说穿了,中共就是怕打,它光想着统治人民,但是它们就这样窝着耗着,也只会让中华民族蒙羞。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是中共的,渔民们在自家打渔被人家抓, 哭也没用,多少回​悲壮地跳海淹死给国人看,也没用!中共一党捂着,它自己好过就行,他们要做孙子,民族想出头没用,中共想把钓鱼岛让给谁就给谁!小小钓 鱼岛算什么呢?还没见过中共准备丢大​的吗?一个安徽省大的藏南都丢了,更大的南海还在后头呢!
  卖国的清朝不是如此么?它给了俄国人200多万平方公里,所以它完蛋了,民国推翻了它!卖国的民国不是如此么?它让日本人占了1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东 北,让苏联人又占​了172多万平方公里的蒙古,所以中共推翻了它!卖国的中共不是如此么?它给周边占了300多万平方公里的南海、东海、藏南,云南…… 所以中华民族要推翻它!否则,我们的​屈辱就是如此无穷无尽!
  我们心中一团悲愤的怒火,就这样一直烧着,直到把咱们给烧得想死,去找中共拚死!这就是民族的激情:干死中共卖国贼王八蛋!民主之后,我们中华民主正 义党可以自信的说​:中华,绝对可以一统周边(不管以什么方式统一,这是韬略),更不要说保卫边疆这种小事。但是,我们需要用战争埋葬中共,中共灭亡就差 那么几场战争。
——中华民主正义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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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钓鱼岛的不同叙述



  中日近来围绕钓鱼岛发生了很严重的纷争,中日双方都认为钓鱼岛的主权在自己一方。那么,钓鱼岛的争议在哪里呢?为什么双方都认为有主权呢?笔者总结了一下,其争议大概​在如下一些地方:
  1. 钓鱼岛是否属于琉球群岛
2. 琉球群岛是否属于日本
  3. 1871年以后,琉球群岛或琉球国被日本逐步吞并是否有国际认可,清政府是否认可
  4. 日本在甲午战争前,是否已经将钓鱼岛吞并,因此,中国割让台湾与澎湖,是否不包括钓鱼岛。
  5.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里面指的被日本窃取的领土,是否涵盖琉球和钓鱼岛
  6. 美国在战后为日本划定领土边界,是否已经包括了琉球和钓鱼岛
  7. 蒋介石是否不要琉球和钓鱼岛
  8. 旧金山合约是否合法
  9. 1971年美国移交的是主权还是管理权
  10. 中国在50,60年代为什么支持日本收回琉球,是否是变相支持了琉球属于日本
  11. 海外及台湾香港的保钓是否有用,或有法理依据
  12. 日本若保持有效管理钓鱼岛达50年,是否钓鱼岛的主权就归日本(北方四岛俄国管理了67年日本承认吗?)
  因为在这个十二个方面,中日双方都各有各的解释和理解,于是双方的争议就难以调和。好像都有道理,好像都无道理。
  中国在上述12个方面的立场当然是:
  1.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群岛,在历史上也就是不属于琉球国,从明代到清代以来一直属于台湾管辖的范围,慈禧太后在甲午战争前还有将钓鱼岛赏赐给盛宣怀的举动;
  2.而琉球被日本占据也没有法理依据,不过是武力吞并,琉球地位未定论;
  3.清政府与日本关于琉球国归属的谈判,中国方面主张三分法,而日本主张两分法,中国在日本的两分法提案上并没有签字,也就是连南部琉球归中国,北部琉球归日本都没有认可,何​况全部琉球归日本。
  4.甲午战争以后,日本从清朝手中得到了澎湖列岛以及台湾岛,钓鱼岛应算在台湾岛范围以内,而不是归属冲绳,归属冲绳那是日本单方面的举动;而琉球国在此之前被日本凭武力单方​面吞并,中国并不承认。钓鱼岛在此之前被日本认为是无主岛而非法占据,中国也不认可。
  5.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的被日本窃取的领土,应该涵盖琉球,钓鱼岛,台湾,澎湖,中国应支持琉球独立。
  6.美国战后单方面为日本划定的领土,包括琉球,但不包括钓鱼岛。美国将琉球划给日本,是否合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的叙述,有争议。即便如此,钓鱼岛也不在美国的划定之中​。琉球人现在仍有独立的倾向。
  7.蒋介石当初不是要不要琉球的问题,而是中国不想成为琉球的唯一托管国,而是想与美国一起成为琉球的托管国,后来美国成为琉球的唯一托管国。
  8.旧金山合约非法,中国不认可
  9.1971年美国交付钓鱼岛给日本的是管理权而非主权
  10.中国在50,60年代支持日本收回的是琉球的管理权,而不是主权,其目的是要日本从美国手中收回冲绳的管理权。就算用词模糊,也不涵盖钓鱼岛。
  11.、保钓当然有用,如果不是海外和台湾香港人保钓,美国当初就要将钓鱼岛主权交于日本
  12.何为有效管理,或时效效应,这个有争议,各方解释不同。另外,按大陆架的标准,钓鱼岛应属于台湾,当然也属中国。
在这12个方面,日本的看法当然与中国相反,就不赘述了。
下面转引自网上,其论述,支持中国一方的观点,也有驳斥日方观点的地方。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今年以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 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 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 始吞并琉 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 屿”的记载。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中有一段记载他们 与琉球使者并舟同​赴琉球的文字说:“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 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标点系作者所加)(1)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岛),即现在冲绳的久 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文中琉球人见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归家之喜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 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则根本不属于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此后,1562年的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又称,“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 望姑米山(久米岛​)矣。”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第五卷 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此后,1756年赴琉 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曰中外之界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 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极大。该书是经徐葆光在琉球潜心研究,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 等人切磋后写成 的,十分严谨可靠。它被译成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从福州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 尾屿达姑米山。书中又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而将现八重山群岛的“与那国岛”称为“此琉球极西南属界”。
   上述说明,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 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此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 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2)
   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曾于1972年 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 “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正如井​上清教授所云,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 个也找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 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 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 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 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向 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也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向象贤系当时琉球的宰相和 最有权威的学者,其观点自然代表了当时琉球统治者的立场。其后,琉球学者程顺则于1708年所写《指南广义》中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 山”, 即镇守国界之意;蔡温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谱》等史书,均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也无钓鱼岛等 岛屿。日本原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常任理事高桥庄五郎经考证认为,钓鱼岛等岛名是中国先取的,其中黄尾屿、赤尾屿等固有岛名,明确无误是中国名,与**附属岛 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相同。日本没有用“屿”的岛名,而福建、澎湖列岛、**省以“屿”为名的岛有29个,中国古代地图则更多。赤尾屿在中国 的古书上写为“赤屿”,据说这是因为​该岛系水成岩所构成,故人们根据岛上岩石的颜色称其为赤屿或赤尾屿。
   日本有人指出,中国出版的地图也曾使用过“尖阁列岛”或未标明钓鱼岛,以此作为日本领有主权的根据。在中国历史地图册上,清朝时钓鱼岛曾标明为钓鱼 台,为今**沿用​。在日军占领时期中国出版的地图上,钓鱼岛曾被迫改为“尖阁列岛”或 未加以注明,例如当时上海《申报》出版的中国《新地图》便是如此。战后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个时期印制的中国地图,有的仍沿用或受其一定影响。例 如,《中国分省地图》1956年第一版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图集最后附加了一段说明:是根据抗战时期或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正是由于上述日军占领中国 的历史原因,造成中国地图中关于钓鱼岛记述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只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历史的遗痕,而决不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
   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 谓的“尖阁列岛”​,有的称“鱼钓岛”。日本方面关于钓鱼岛所属各岛的称呼更为混乱。据说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阁列岛”,是1900年5月冲绳师范学校教喻 黑田岩恒根据英国人称呼的“尖头诸岛​”演化而来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将该岛作为“国有地”编入日本地籍时,才将赤尾屿改为“大正岛”, 但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并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向盟军司令部提交材料时,日本海上保安厅水路部的海图仍使用中国命名的黄尾屿、赤尾 屿;1969年,美军占领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1969年5月钓鱼岛海域有石油的消息传出后,冲绳地方政府收到 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请,此时根据琉球石垣市市长命令,日方开始在钓鱼岛上建标桩,并再次将黄尾屿改为“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大正岛”。
   然而,由于这些岛屿的名称并未经敕令(天皇的诏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举出各岛详细的岛名来强调主权,而是一直笼统地称为“尖 阁列岛”或“尖阁​群岛”。 时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图对这些岛屿仍使用中国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图帐》便清楚地写有汉字并标注了日语发音:鱼钓岛 (Uotsuri jima)、黄尾屿(Kobi sho)、赤尾屿(Sekibi sho)。而且现在冲绳县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 黄尾屿、赤尾屿这一称呼。直到1995年2月防卫厅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出的“防卫厅资料”中,还在使用中国的岛名,即黄尾屿、赤尾屿。(3)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的始末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
   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都迟约500年。
   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久场岛”(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 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然而,历史事实 又是如何呢?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 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本​所接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钓鱼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隶属冲绳 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 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 虑。”(4)
   此秘密调查说明,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但内务卿山县有朋等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调查,以利 建立日本的“国标​”。其理由是,这些岛屿虽与《中山传信录》所述相同,但清国只是借助这些岛屿作为识别航海方向之用,“并未发现其他清国所属证迹”;关 于岛名,日、中有所不同,故无关宏旨​;且这些无人岛靠近八重山群岛。当时日本表面上提出的琉球两分方案虽曾表示将八重山划归中国,实则早存得寸进尺之 心。然而,调查结果反使山县不敢轻举妄动了。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信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勘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 较小,尤其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刊载我政府拟占据**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 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 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同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将奉命调查结果秉报内务卿, 要求给予指示:“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是好。”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国标)。” (5)显然,当时日本帝国正在加紧扩军备战,伺机侵吞朝鲜,并最终与清政府决一雌雄,而不愿过​早地“打草惊蛇”。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划归冲绳县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
   然而,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作为媾和条 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尾屿) “鱼钓岛”建标桩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今昔形势已殊”,对这些岛屿“需加管理”,故应重议此事。这次外务省未表异议,并称“请按预定计划适当处 置”。结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6)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 《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及其周围岛屿。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长达5​0年,钓鱼岛等**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钓鱼岛主权争议,是美国在中日之间留下的一个领土“疙瘩”。
   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已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 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 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 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 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 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私下擅自交给日本,结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 潮。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 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 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7)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 权主张。”(8)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 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 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 土。”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 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 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 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 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澎湖列岛等,归 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 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 这当然包括作为**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 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及 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 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异议呢!
   日本政府还时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 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承认,况且,中国的领土怎么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 《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最近,日本《产经新闻》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的一封“感谢状”,并称其为“具有一级价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国主张的 “有力资料”。因为​这封“感谢状”中提到,“中华民国八年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31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这 是中国“承认过尖阁列岛是日本领土最有​力的证据”。(9)
   人们只要对历史事实稍加分析便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份所谓“感谢状”是根本不足为据的。这是因为,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 了中国的**省,​并在此前先行窃取了钓鱼岛,而钓鱼岛又是**的附属岛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所以,在这期间所谓“感谢状”中 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当时一些人在​日本霸占**及钓鱼岛情况下的一种认识,而根本不能用它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据史料记载,1941 年,同在日本统治下的冲绳与**曾因渔业问题就钓鱼岛发生​争执,东京法院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10)由此可见,当时日本在法律上也并未承认钓 鱼岛隶属于冲绳县。
   (三)日本难以通过所谓“时效取得”的说法获得钓鱼岛主权,日本右翼团体不断在钓鱼岛制造事端是徒劳的。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原因之一是日本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Positive Prescription)概念占有钓​鱼岛奠定基础。
   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11)
   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却不断有人在政府纵容下登岛建立各种标志, 以显示日本拥有实​际控制权,一次次刺激中国。日本一些官员把中国的钓鱼岛说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对右翼团体活动无法干预。在中国看来,这等 于是继续为日本右翼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开绿灯,并潜含着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钓鱼岛是在日本主权下“私人土地”的说法。中国当然不会接受。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既然如此,面对历史留给中日两国的悬案,两国有识之士就应该共同思考,尊重历史与法理,拿出诚意与智慧,不使它继续成为可能恶化中日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而争取和平地、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注:
   (1)陈侃:《使琉球录》,第25页。
   (2)《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月刊》1979年5月,第87页。
   (3)日本《政治经济总览》1996年,《前卫》月刊5月临时增刊,第109页。
   (4)、(6)《有关八重山群岛、鱼钓岛所辖决定》,《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
   (5)参阅《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杂卷》。
   (7)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政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8)香港《东方日报》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汇报》1996年8月18日等。
   (11)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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