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星期五

在亚洲地区推行民主容易催生腐败吗?(转载)

在亚洲地区推行民主容易催生腐败吗?
---- 从韩国、泰国和台湾的现象谈起
一,什么是民主?
民主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由人民统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
西方的民主制度主要有两个来源,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民主制度是直接民主的代表,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展开的是代议制的民主。现代的民主国家则以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为代表。二战后,日本等亚非国家也都推行民主制度,现在有席卷全世界的势头。
围绕于一个民主制度应该变成怎样的问题,民主制度可能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可能是集合概念即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也可能是代议政制,更可能是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强调所有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
但是,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张民主所发挥的功能是让创造它的团体和个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这种理论认为占据这些职位并运行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于其私利的。
根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民主制度被认为多数决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此一来大多数的人口都能满足现行的政府统治。而缺点则是少数派将生活在多数派的统治下。
二,西方的三个哲学家
在历史上,三个哲学家对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大影响。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与三个学者有密切的关系。一是霍布斯,二是洛克,三是卢梭。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
首先是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1679)。
他的《利维坦》(Leviathan 1651)是代表作,该书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又译《巨灵论》)。「利维坦」原为《旧约圣经》中记载的一种怪兽,在本书中用来比喻强势的国家。该书系统阐述了国家学说,探讨了社会的结构,其中的无神论人性论社会契约论,以及国家的本质和作用等思想在西方产生了深远影响。作者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必要。
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威权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霍 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它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国家主权也要保持内部的平等。总之,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这与基督教的“爱人如己”原则有密切的渊源关系。
其次是洛克(John Lock, 1632-1704)。
洛克提出的是三权分立而不是社会契约,只不过他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且提出立法权最高,其它两种权利由君主掌握。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这一学说进行分析和改造,才有了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司法立法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伏尔泰的天赋人权、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为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奠定了思想基础,所以他们的思想统称为启蒙思想。
1689年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洛克提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他主张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而他们的责任则是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其它人的同等权利。通过洛克称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它人的权利,包含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统治必也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体制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者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创建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第三个是卢梭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他的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卢梭认为社会契约 是基于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 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霍布斯强调绝对权力的利维坦,洛克更重视个人权力和有限权力的政府,卢梭更重视集体意志并强调集强制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于一体的“公意”,这是三者的不同。
三,民主在亚洲推广容易催生腐败吗?没有民主之前,就有腐败和独裁
华尔街日报刊登评论文章指出,泰国此次危机并不只是简单的政权之争,这个有着6,300万人口的佛教王国实施民主政治制度才是形成泰国危机的根源所在。而泰国反政府阵营人民民主联盟(People's Alliance for Democracy)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林明达(Sondhi Limthongkul) 也抱怨道,是民主民选政治产生了一系列腐败领导人,这些腐败分子会向泰国政治经验不足的农村和年轻选民大肆许诺,骗取他们的选票。泰国民众也对民主制度表示不满,65岁的退休渔夫Issara Ruenthongdee说,民主制度只会催生腐败;我们需要根除现在的政治制度,让我们的子孙可以生活在我们曾经长大的国家中。
最近在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民主”的弊端。民主并没有带来亚洲人预想的东西,反而使自己的国家和地区陷入了更大的混乱。以至于许多人对“民主”产生了怀疑。为什么民主制度不能防止腐败,甚至催生腐败?
经济学家郎咸平也曾经质疑:“为什么亚洲经济政治体制最好的菲律宾却如此腐败?”由香港一家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推出的2007年亚洲13个经济体腐败调查报告显示,亚洲地区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二。而这三个国家都是推行民主制度的国家。
有观点指出,西式民主制度对于治理腐败毫无意义。譬如台湾的陈水扁以及韩国的卢泰愚,都曾是推动本土民主化进程的“英雄人物”,都曾信誓旦旦要一扫政坛的腐败风气,并因此获得民众的热情支持。可惜,两人最终都深陷腐败案。仅以韩国来说,领导人的腐败案也可以说是“前仆后继”了,全斗焕、卢泰愚的腐败案余音未 了,金泳三的儿子、金大中的儿子相继因腐败案入狱……这些领导人都是本土民主化进程中的推动人物,都因其“改革胆识”受到民众一定程度上的拥护,但是他们的民主理想和群众基础并不能阻挡他们或其亲属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
不仅如此,去年被刺杀身亡的巴基斯坦前美女总理贝·布托也是到处设立海外秘密账号,只不过因为政治交易而未受审讯。秘鲁前总统藤森因为腐败丑闻倒台,难逃牢狱之灾。菲律宾的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腐败案被判有罪,成为菲律宾史上第一个被法庭定罪的总统。
四,在亚洲推行民主不是催生腐败的原因,是人民充分利用权利进行抗争、暴动和斗争的偿试
婴儿不可能一天长大,民主也是这样,也有幼稚期;
在亚洲没有推行民主之前,泰国、韩国、巴基斯坦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早就存在腐败,而且还有独裁和集权。民主的推行不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产生腐败的原因,但是民主的推行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产生动荡的原因。
没有推行民主之前,面对集权和腐败,人们要么是不知道(被欺骗),要么就是不敢反抗(怕被杀头)。但是推行了民主之后,人们可以监督、更多地知道真相,因而很多以前无法曝光的腐败都被曝光了,而且人民也反抗了,因此,产生了动荡。
人类的历史证明,最好的制度是集权制度,但是这个当权者需要是个好人明君;否则就是可怕的独裁。但是,人都是自私的,人类历史上无法产生完全的明君。
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因为它是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而达成的妥协,其根基是建在人类的自私性质上的。但是,在人都是自私的前提下,民主制度是不完美的制度中相对较好的制度,因为它能监督、限制和更换不好的政府。
要想使民主制度得以推行,大家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外在规则,否则,就会像台湾一样,选举结束不是兑现诺言的开始,也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开始,而是为了争取下一任选举的开始,双方对立,乱象不断。这是现在的泰国、台湾、巴基斯坦和以前的韩国等所面临的问题。
五,为什么亚洲的民主会引起动荡?
为什么西方推行民主可以成功,而亚洲无法成功而且引起动荡呢?我认为主要是价值观念和信仰上的差异造成的。
西方民主思想的道德黄金律“爱人如己”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相近,但前者为主动,后者为被动。前者受到上帝的监督、奖赏或惩罚,而后者则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自觉性。这里涉及的是他力和自力的问题。
亚洲的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都是强调“自我超越”的“自力型”,行善与否全靠自己的自觉,而且没有什么力量来监督自己;而影响西方至深的基督教则是强调“他力拯救”的宗教,上帝无所不在,没有警察和检察官,人们也担心上帝对人内心的监督,因此,虽然面对自私,自己也会有所收敛。因此,如何获得行善的力量,是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在亚洲推行民主就非常困难了,我认为最起码有三个。
首先,民主的前提无法证明:天赋人权和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观念对亚洲人来说,可能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对于信奉基督教的教徒来说,爱人和行善是人生的义务和责任,当自己因为自私而无法做到时,会有良心的惭愧和对上帝的恐惧感。后来经过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哲学家的发展,西方产生了一套“监督”人的民主制度,若当政者做不好,就会面临下台的危机。这是外在和内在共同发生作用的制度。但是,上述亚洲国家和地区则只学习外在制度,少了内在的信仰。虽然儒家的“德制”与基督教相似,但缺少了“惩罚、奖赏”的“强制性”,只是一种“劝说性”的“自觉制度”。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即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对于很多亚洲人来说也可能是无法接受的,因为人们习惯于相信家庭的力量。由于缺乏对外在“绝对者”的信仰,上述亚洲地区和国家的人,总可能会觉得自己要比社会更聪明,因此,就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人只能观察和监督外表,内在的腐败人是无法完全掌握的,这就需要宗教的力量,在西方,这与基督教有密切关系,而亚洲则没有如此大一统的宗教来控制所有人。
但是民主比专制来说,无疑是政体的巨大进步,是目前最好的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优势在于随着生活的日益改善,人民不会被工作所捆绑,思考时间越来越多,人民变得越来越智慧,并且民主可以防范像中国这种制度性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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